第二百九十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,时效期间为一年,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,但是不得超过从共同航程终止之日起六年。
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,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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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孙亮 · 来源:tutorial门户
第二百九十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,时效期间为一年,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,但是不得超过从共同航程终止之日起六年。
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,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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